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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健全教师补充机制,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来源:大众日报 时间:2018-12-01 08:46:56 编辑:lihualei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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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我省教育工作有关政策组织开展。

突出重点。主要解决资金投入、师资配备、教育用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客观公正。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内容,规范评价工作程序,严格把握评价标准尺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注重实效。评价工作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为目的,强化工作效能,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

三、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1.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合理设置教师党支部或党小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规范教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师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将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明确,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3.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推进依法治校,落实“一校一章程”,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4.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学校主阵地引领作用,完善“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5.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落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学前教育入园率、普惠率达到省定标准。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并取得初步成效。

6.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城乡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城乡统一。健全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有效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7.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8.落实《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生均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值、校舍建筑面积和图书册数达到规定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得到提高。建立学校专业与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学校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匹配度高。定期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9.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建设好一所特教学校。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以多种形式开发特教资源,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所有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设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10.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民办教育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完整的继续教育保障、激励、监管和评估机制,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社区教育网络、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完善办学条件,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会有保障。广泛开展城乡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

(三)教育保障情况。

11.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和建设,吸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城乡规划委员会。确保新建配套学校、幼儿园按生源足额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与使用。保障学校用地安全,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12.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学校安全风险与安全稳定防控体系,形成学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有效预警与应对机制。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落实有力。校车管理规范有序。建立校园欺凌防范机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及排查。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未发生重大校园(校车)安全责任事故及严重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无宗教渗透现象。

13.按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及时拨付。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纳入一般预算后确保各类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截留问题,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14.“全面改薄”、解决大班额、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等国家和省重大教育项目及教育工程按年度完成任务。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5.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督导队伍建设,专职督导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满足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工作需要。每年督政工作覆盖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责任督学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并按照要求有效开展工作。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学参与督导活动补助得到落实。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16.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政策规定,执行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教育部门依据生源等将编制总量细分到校,实行动态调整。教师补充机制健全,有空编的做到“有编即补”,配齐中小学教师;满编超编但部分学科教师缺员的,充分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补充专任教师,满足开齐开全课程需求。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年交流轮岗数量达到省规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中小学教师岗位进行设置和调整,城乡教师分开评审职称,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开展职级认定、聘任及薪酬的兑现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师德考核制度。

17.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兑现教师工资待遇并及时足额发放,农村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财政筹措承担,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师岗位临时性空缺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由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教师体检、农村教师乡镇补贴和交通补助、偏远农村学校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农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等政策。加强教师(含幼儿教师)培训工作,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能力素质。

(五)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情况。

18.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免费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免试入学;不以各类等级考试证书、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无超范围、超计划招生现象,民办高中跨市招生纳入生源地总体计划。积极推进中考改革,出台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录取政策。

19.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依据中高考成绩给学校排名。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加大治理教师有偿家教和违规到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力度。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0.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并有效落实,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全覆盖,未出现学生(幼儿)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象。

四、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一)印发书面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之前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书面通知,部署相关工作,明确时间节点。

(二)开展自查自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组织审核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利用教育事业和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等,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

(五)实地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市本级和随机抽取的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1.确定评价对象。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每个市抽取市本级和2个县(市、区)。各市按照自评情况将抽取对象分为上下两个半区,省督导检查时分别在上下两个半区各抽取1个县(市、区)。

2.验证法核实。即在被评价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随机抽样对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的结果对被评价单位做出结论。如果对抽取的样本进行评价验证后,认定其自评结果与评价结果基本一致,或评价结果高于自评结果,认可自评结果。如果认定抽取的样本自我评价过高或不实,“自评可信度”对被评价单位的自评量化计分予以调整,促使被评价单位据实自评,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实地督导全覆盖。实地督导五年一个周期,前四年均未抽取到的县(市、区),第五个评价年度全部纳为评价对象。

(六)形成反馈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自评材料审核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向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七)进行整改复查。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八)发布评价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市级自查自评、自评材料审核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实地督导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评价结果与运用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人民政府,年度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1.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2.当年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3.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4.农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5.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年下降的;

6.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要按照评价内容和组织实施的程序,加强部门协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有关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并严格把关,确保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内容及权重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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