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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岛公安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简章
来源: 时间:2011-03-22 00:00 编辑:wutingti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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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7号)和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9号)要求,2011年青岛市面向社会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41名。其中地方公安系统133名,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66名、黄岛分局27名、城阳分局27名、高新区分局5名、机场分局8名;行业公安系统8名,包括青岛市森林公安局1名、开发区森林公安局1名、崂山区森林公安局3名,平度市森林公安局3名(具体职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
    二、报名办法 
    此次面向社会招考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现场目测和缴费,资格复审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27日9:00-3月30日16:00
    网上查询时间:2011年3月28日-31日
    (一)个人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直接登陆青岛市人事考试网(
http://rsks.qdpb.gov.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照片。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报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以最后一次填报的信息为准。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二)单位网上初审。在报名期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用人部门集中在网上查看本单位的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自动。
    单位网上初审后,报考人员不在网上交费,需及时下载打印《青岛市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和《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均需打印两份),以备参加现场目测、缴费和资格复审时使用。 
    (三)现场目测和缴费。网上初审的报考人员本人于3月28日-4月1日9:00—11:30、13:30—17:00,到青岛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市北区同兴路18号)进行现场目测并缴费。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1、现场目测时报考人员须提交《青岛市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及其复印件一份;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取得)、户口簿及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职人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
    经审查发现其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与提交的《青岛市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所填内容不一致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如目测不合格的或报考公安专业职位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规定专业不一致的,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具体办理办法详见《青岛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取消核减的计划于4月3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qdhrss.gov.cn)予以公布,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可于4月6日9:00—11:30,13:00—16:00到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现场改报青岛考区其他职位或退费,逾期不予改报。 
    2、目测合格的报考人员需现场交纳考务费120元(每科40元,3科共计120元),并于4月19日-23日登陆青岛市人事考试网(
http://rsks.qdpb.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考试考务费、面试费和体检费。请报考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分别在现场目测、面试和体检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见《青岛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四)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录工作的全过程。笔试结束后,用人单位将继续对进入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在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未向用人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其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其他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23日、24日两天。
    4月23日  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4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4日  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笔试成绩上网公布。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面试采取“四抽签”和“一换号”的办法进行,即考生、考官、监督员、考生代表分别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顺序、考官组别、监督考场和考官组对应考场号;考生的考场号在面试当天随机换号。
    为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除每个面试考场按规定配备1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考场监督人员外,还配备1名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的市民监督员,对面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巡视和旁听。
    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考核政审资格。如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和市林业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素质测评。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体检、考核政审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政审。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如等额确定的对象经体检、考核政审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核政审。对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政审工作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可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级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报考职位安排相应岗位,并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调换岗位。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将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录政策咨询电话:0532-85912079、15698110178、12333热线
    职位和报考条件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0532-66570237、66570238、66570195
    青岛市森林公安局0532-88018310
    网上报考技术咨询电话:15588683595
    监督电话:15698110179    
    附件: 
    1、2011年青岛市公安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
    2、2011年青岛市森林公安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青   岛   市   林   业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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